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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学校等内部道路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所谓道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是指公路、城市道路...
答:学校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停车场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范畴。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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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部门应当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所占道路范围内依附设施的产权单位的同意。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申请人缴纳占道费并办理道路占用许可证后方可占用。占用道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因重大庆典活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二)因建设施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根据施工工期确定;(三)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占用城市道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校园道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2004年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法》修改了道路的含义,扩大了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将道路的范围明确为公路、城市道路和公共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场所。通过这种方式,将单位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路段纳入道路范围,以更好地维护这些路段的交通秩序。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的相关材料到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并缴纳道路挖掘费后,方可挖掘。挖掘城市道路对交通安全构成影响的,还必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工程结束后,挖掘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标准回填,经市政设施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恢复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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