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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如果没有行人过街设施,必须划上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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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规定: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道路交叉路口,以及通道、出入口进入道路的明显位置,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让行标志、标线以及减速装置。在高速公路入口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道路限速标志,因路况原因确需减速通行的路段,应当在减速路段前合理距离设置限速标志或者减速警示标志。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及路口应当设置清晰、醒目的交通信号;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设置公路限制性标志、标线、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道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城市道路设置限速等限制性标志、标线、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后负责实施。交通信号设置应当规范、合理、清晰。交叉路口交通信号灯应当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同步设计、安装、使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维护,保证使用正常。增设或者调换限速、单行、禁止转弯等限制性交通标志、标线的,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在实施15日前向社会公告。设置道路交通安全减速设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应当在道路的前方提前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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