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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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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区内占用公共区域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对外开放的车位获得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由业主共有。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二)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通行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四)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五)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拖拉机载人的; (七)不按规定会车或者超车的; (八)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九)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十一)遇有交警检查时,有机动车驾驶证而出示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二)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或者不避让行人的; (十三)拖拉机未经批准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十四)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十五)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警示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六)在路口转弯时,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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