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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车库谁有所有权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自行约定。 地下车库作为小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一,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道路、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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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的车库如果是开发商为了经营而独立投资开发的,并不用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由开发商自由处分,可以以出售出租等方式经营该车库并获得利润。 但是,如果不是由开发商独立投资开发,而只是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的话,若开发商与业主有约定,则按照约定确定车位具体归属,若没有约定,应当推定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1、小区内占道停车,所收停车费归全体业主所有。根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区内占用公共道路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对外开放的车位获得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由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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