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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完工,发...
一、建筑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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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解除条件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比如黑方势力,利用欺诈或者胁迫手段承包工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比如发包人与承包人故意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息,以建筑施工合同转移资金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比如以建筑施工合同为名,实际进行利益输送,进行行贿受贿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修建涉及公共利益工程中双方故意降低质量标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一般来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解除有:1。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2、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3、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四)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工程施工合同: (1)解除合同协商。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施工合同; (2)不可抗力时解除合同。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违约时合同的解除。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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