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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解除条件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比如黑方势力,利用欺诈或者胁迫手段承包工...
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一)《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1。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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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合同可以一方与另一方协商一致进行解除,或者在合同中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向另一方送达解约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依法解除建筑施工合同。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解除工程施工合同: (1)解除合同协商。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施工合同; (2)不可抗力时解除合同。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违约时合同的解除。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解除合同。
一般来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解除有:1。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2、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3、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四)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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