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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事项外,计算股东人数和持股比例时应分别计算普通股和优先股。...
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XX的有关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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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发行优先股的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当以专门章节披露已发行优先股情况、持有公司优先股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优先股股东的利润分配情况、优先股的回购情况、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及行使情况、优先股会计处理情况及其他与优先股有关的情况,具体内容与格式由中国XX规定。
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除应当符合优先股发行条件和程序,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回购普通股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大会批准;(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回购普通股的价格区间,回购普通股的数量和比例,回购普通股的期限,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其他相关事项。以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的,应当包括拟用于支付的优先股总金额以及支付比例;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一年内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包括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四)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五)依法通知;本办法未做规定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回购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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