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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告居间的场合,因居间人仅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而不与其相对人发生关系,因此,居间人的报酬,应当由委托人给付。委托人是否给付居间人报酬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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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告居间的场合,因居间人仅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而不与其相对人发生关系,因此,居间人的报酬,应当由委托人给付。委托人是否给付居间人报酬及其支付数额,原则上应按照居间合同约定。这里合同的约定,可以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明确的,如果居间合同中对于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委托人和居间人,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仍然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商业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是解决不了,可以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作为合理应考虑诸多原因,如居间人所付出的时间、精力、物力、财力、人力以及居间事务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在报告居间的场合,因居间人仅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而不与其相对人发生关系,因此,居间人的报酬,应当由委托人给付。委托人是否给付居间人报酬及其支付数额,原则上应按照居间合同约定。这里合同的约定,可以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明确的,如果居间合同中对于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委托人和居间人,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仍然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商业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是解决不了,可以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作为合理应考虑诸多原因,如居间人所付出的时间、精力、物力、财力、人力以及居间事务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日前,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中介费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判决张某向曹某支付中介服务费1000元。2005年6月12日,张某与中介所曹某签订中介服务合同,要求曹某协助张某购房,如获成功即支付中介费1000元。后曹某向张某报告了顾某有意卖房的信息并陪同张某前往顾某处考察房屋。顾、张于当日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事后,曹某向张某索要中介费,张某以房屋实际面积与曹某起初告知不符为由予以拒绝。法院审理认为,曹某负有向张某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并协助张某达成合同的义务。曹某并不清楚该房实际面积大小,也不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实或向张某提供虚假情况。张某实地考察该房,现已办理过户手续,在购房前理应知道该房状况,故对张某辩解不予支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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