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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
签离婚协议书后反悔约定财产分割一般无效。但如果人民法院审理时,未发现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财产分割有效。且人民法院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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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知,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对双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相应义务。但是,若一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则其即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该财产分割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在司法实践中,违背真实意思的具体情形如下: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有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案情] 张某某因为丈夫周某某有外遇而提出和其离婚,双方就是否离婚、夫妻共同财富分割问题,自愿达成了协议,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夫妻共同财富包括房产、汽车均归女方张某某所有。后由于各种原因,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部门料理离婚手续,张某某和周某某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尔后,张某某认为周某某没有悔改,3个月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依照原来离婚协议的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富。周某某认为原来离婚协议中夫妻共同财富全部归张某某所有的约定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置夫妻共同财富。 [分歧]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原来离婚协议中分割夫妻共同财富的约定是否有效,发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和周某某达成的分割夫妻共同财富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富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富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规定,张某某和周某某分割夫妻共同财富的约定有效,法院应支持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夫妻共同财富全部归张某某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和周某某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富的约定的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适用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富的前提是双方已经实际在婚姻登记部门操持了离婚手续,此时,夫妻关系已经解除。而张某某和周某某虽然达成了离婚协议,但是双方并没有料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中分割夫妻共同财富的约定并没有生效。因此,不应支持张某某的此项诉讼请求。 [评析] 认为第二种意见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是关于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富分割问题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根据该条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富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富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一种有关身份的协议,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操持了离婚手续。 本案中,张某某和周某某未在婚姻登记机关料理离婚手续,不属于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情形,其因离婚形成诉讼,夫妻共同财富的分割应根据离婚时财产的状况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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