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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非农业“户口不属于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不可以受让农村的宅基地,否则本人的权益无”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
原则上来说不可以:1当事人的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属于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农业户口);2一般来说不能享受户口所在村的集体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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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的户口已经实行城乡统一登记的前提下:1、在当事人是农业户口的前提下,可以承包当地的集体土地经营权(无偿的);2、在当事人原来是“非农业户口”的前提下,不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是不能分配到当地的集体土地经营权的;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十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不能享受该待遇的: 1、当事人的配偶及子女都是“非农业”户口的,不属于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就不能再享受当地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拆、迁补偿等); 2、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当事人可以事先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1、不可以:当事人的户口不在该村的,并且不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不能享受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不能参与该村的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 3、当事人具体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咨询该村的村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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