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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财综〔2003〕40号2003年7月15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
1、丧葬费是指侵犯自然人生命权导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为死亡受害人安葬而产生的丧葬费用。一般用于死者服装、整容、遗体储存、运输、告别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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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注: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废止)第36条规定对进行赔偿,并在第3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这也使得各地对丧葬费的实际赔偿标准上差异很大。
1、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2、其中: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法律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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