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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承担以下职责:(一)向职工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知识,讲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采取整改措施以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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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和要求。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需要在本市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对单位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自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委托生产食品的,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生产食品的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7日内,委托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就委托生产情况分别向所在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上除法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如实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委托关系、地址、联系方式和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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