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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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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是什么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才可以裁员。《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以上规定外,补充增加了三种单位可以裁员的情形: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为了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衔接,《劳动合同法》修正了《劳动法》中“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可以裁员”的规定,而规定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时可以裁员。 二、单位经济性裁员如何进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的规定,经济性裁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书。
单位裁员的条件是:首先,按照规定进行重组。二是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总是面临着激烈的竞争。一旦市场需求判断错误或决策偏差,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会遇到困难。第三,企业转移、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模式调整,变更后仍需减少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为单位裁员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员计划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二)生产经营困难严重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创新或者经营模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 (四)其他因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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