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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年劳动合同期间老是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年劳动合同期间老是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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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用工合同到时候到期,双倍工资没有过时效,一般从2008年2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以时效进行抗辩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你劳动关系处于一个连续的期限,不存在时效的问题。以该律师的观点,在2010年解除劳动关系,就不能要求2008年的加班费了?因为加班费也发生在2008年,也是过了1年的时效呀,但法律也没有规定过了时效,不能要2008年的加班费呀。其次,即便以时效论,那2009年5月到2010年5月,该没有过时效吧,这段时间的双倍工资,是不是该支付呢?总之,以时效来反驳双倍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时效,不是指该赔偿的期限,某些人歪曲理解为赔偿期限,而是指权利人要求维护自己权益的保护期限。从离职之日起1年内可以要求保护。如果以此来论,那我于1年内的最后一天提起仲裁,是不是我的所有赔偿都不用给付了,不是过了1年吗,那就只支付最后一天的工资了。时效反驳,立不住脚,简直是歪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第二条规定“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十一天法定节假日。合同期满剩余加班费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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