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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当事人应提交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本市居民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载明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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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区域: 武汉新城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辖区除外) 申请条件: 1、有合法稳定就业和住所(含合法租赁),且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2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2、有自有产权房屋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符合投靠条件)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3、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特殊贡献者,在全市范围内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申请方式: 在房屋所在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辖区除外)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一)收养人的申请;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及申报户口证明 (三)收养人双方的户籍证明; (四)收养人的《结婚证》及复印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新生儿申报户口需要提供的资料及手续,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2,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3,如果当事人的子女,出生一个月以后再申报户口的,可能需要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户口申报地的派出所,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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