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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投入使用的三十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下列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不得设置临时占道停车点:(一)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以及公共交通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二)可能损害城市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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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停车场出入口、停车带、通行道等符合设计要求;(二)具有与停车场规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三)配置必要的照明、消防、通讯设备和其他经营管理设施;(四)有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标明修复期限,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施工时应当采取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施工现场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依照《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位于繁华地段、窗口地区主干道的重大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发布公告,同时要避开交通高峰期。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应急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在城市桥涵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涵设施;(二)移动、损坏城市桥涵设施和测量标志;(三)进行危及城市桥涵设施安全的作业;(四)擅自搭建建(构)筑物;(五)其他损坏、侵占、盗窃城市桥涵设施的行为。城市桥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危及桥梁、地通道、隧道安全的作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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