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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投入使用的三十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应当遵循减污、分流和集中处理的原则,规范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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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投入使用的三十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进行处理。联系方式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管理标准的制定、规划编制、行业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设施的直接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市政设施行政管理工作。建制镇的市政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建设、园林、水利、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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