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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不得设置临时占道停车点:(一)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以及公共交通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二)可能损害城市绿...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投入使用的三十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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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冲洗机动车或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二)测试刹车;(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四)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飞扬物品或焚烧垃圾等;(五)移动、损毁路牌等道路设施;(六)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和物;(七)行驶铁轮车、履带车,不采取防护措施的;(八)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不得占道从事经营活动。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冲洗机动车或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二)测试刹车;(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四)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飞扬物品或焚烧垃圾等;(五)移动、损毁路牌等道路设施;(六)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和物;(七)行驶铁轮车、履带车,不采取防护措施的;(八)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不得占道从事经营活动。
市政设施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配套、协调发展、高效便民的原则,努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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