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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来讲,在普通疾病住院时,所报销的医疗费用基本上还能够减轻人们的经济负担,但一旦患有重大疾病,那么社保医疗所报销...
《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5]13号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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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5]13号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分段支付以及基本医疗费用封顶的办法: 1、住院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设定: (1)一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为在职300元,退休200元; (2)二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为在职600元,退休500元; (3)三级医院及转外地上级医院,起付标准为在职1000元,退休800元; (4)定点医院之间转院,以上一级医院起付标准,实行补差结算。 (5)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实行递减制,其中第二次住院为标准的80%,第三次住院为标准的50%,四次以上住院不再实行起付。 (6)按规定设置的家庭病床,每180天作一次住院起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超过120天的,每120天作一次住院起付。 2、超过住院起付标准到5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由统筹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参保人员个人适当自负,自负比例如下: (1)起付标准以上1万元(含)以下的,在职自负12%,退休自负6%; (2)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在职自负10%,退休自负5%。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流程:第一步,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医保卡、医疗费清单到当地定点医院医保科填写相关表格进行初审。 第二步,定点医院将初审合格的参保居民信息报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第三步,最终审核合格的参保居民由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发放大病医保报销款。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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