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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一个是去年11月...
目前的证据还无法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第一次起诉离婚很难离,另外双方都是军人的话,离婚注意管辖第一种情况是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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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81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一个是《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涉及军人离婚的规定包括:第11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同时,《规定》还在第11条第2、3、4款规定了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必须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一条:双方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条:下列民事案件,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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