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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的,股东权利如何确定?

2021-11-21
投资者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需要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上述期间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履行出资义务; 投资者主张在实际向公司交付财产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支付规定的财产出资,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在实际交付前向公司交付,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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