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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是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事实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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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故意作出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一)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二)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并有法定履行时限,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或者未予答复的。对没有规定法定履行期限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履行的实际可能确定履行的期限或者责令其采取相应措施。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需要传唤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的,经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进行传唤。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证件后,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犯罪嫌疑人案件的过程、时间和离开时间。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传唤人传唤的原因和依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传唤原因和地点。公安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当场口头告知其家属传唤原因和地点,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传唤人拒绝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不能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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