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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行政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负责协作的公安机关接到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办理。...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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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转送,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转送至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机关;(二)对与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同级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该行政机关的下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转送至该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一)当事人要求当面听取意见的;(二)案情复杂,需要当事人当面说明情况的;(三)涉及行政赔偿的;(四)其他需要当面听取意见的情形。当面听取意见,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当面听取意见应当制作笔录并载明以下内容:(一)时间、地点及办案人员姓名;(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基本情况;(三)案由;(四)申请人、被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各自的请求以及辩论的焦点;(五)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当面听取意见笔录应当经参加人核实并签名或者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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