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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需经费应当在本级公安业务费中列支;办理公安行政复议事项必需的设备、工作条件,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保障。...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一)当事人要求当面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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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有关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的机关,应当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制定机关和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前款规定中的处理结论包括:(一)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决定予以维持;(二)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根据情况,予以撤销或者废止,或者提出修订意见,并责令制定机关限期修订。
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同类性质、情节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差别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事项进行全面审查:(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五)是否存在明显不当;(六)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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