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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相关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第一...
对于你家乡的这种事,关于死刑核准哪一级法院的情况,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我国死刑的适用,历来都采取极其慎重的态度,对死刑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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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而现实的情况是: (1)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并不包括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凡是外国人犯罪应判处死刑的,仍然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中国人犯罪的案件,一般只须由高级法院核准后就可处决。换句话说,对于外国人判处死刑须特别慎重,而对中国人判处死刑似乎就可以不那么慎重,这就造成了中国人与外国人在法律上与事实上的不平等。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对于外国人最多给予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即所谓“国民待遇”。而我国的现实是:对外国人给予超越本国人的特殊法律优遇而忽视本国人的人权,实在有辱国格! (2)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并不包括贪污贿赂等官员职务犯罪的案件。凡属官员利用职务犯罪的案件,其死刑核准权仍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而平民百姓犯罪者,只须由高级法院核准后就可处决。换句话说,对于官员判处死刑须特别慎重,而对平头百姓判处死刑似乎就可以不那么慎重,这在客观上形成官员的生命比平民的生命贵重,实为封建法制中等级特权遗毒的表现。 (3)将绝大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后,由于各省、自治区的情况很不相同,法官的认识与水平也各不相同,各地掌握的量刑标准就可能出现巨大的差异。同样或类似的案件,在甲地也许只判处有期徒刑,到乙地就可能就被判处死刑,这又造成不同地区之间执法的不平衡,同样违背了“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1)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外,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核准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 更多详细的信息请进四川刑事律师网查询。 四川刑事律师网,法律人活的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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