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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判决由中级及以上的人民法院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
减刑,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判处有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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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是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审案件的,被告人不服的都可以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死刑复核程序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立即执行死刑的案件应当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并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式执行。
缓刑由法庭宣告,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缓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可以在辩护意见中提出缓刑的请求。只要符合缓刑条件,法官就可以或者应当判处缓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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