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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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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进行损失赔偿:要约人撤销不能撤销的要约或没有按法定程序撤销要约;合同一方未履行先行义务的;当事人未尽通知义务而致相对方遭受损失。
1、以下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进行损失赔偿:要约人撤销不能撤销的要约或没有按法定程序撤销要约;合同一方未履行先行义务的;当事人未尽通知义务而致相对方遭受损失。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三、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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