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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是中国在1988年9月参加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2条规定:“如经证实是因为受酷刑或其他残...
1、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执法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就想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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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通过非法程序或手段获取的证据法院将不予采纳,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人权。某些情况下,虽然证据取得方式存在瑕疵,但证据内容能够真实反映客观事实,如果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有可能使真正的犯罪分子免于刑事处罚,比较出名的如辛普森杀妻案。
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1、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2、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3、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严禁以威胁、诱惑、欺骗等非法方式供述和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所有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要轻信口供。第二条通过殴打、非法使用戒指等暴力手段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应当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违背意愿的供述。第三条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为威胁,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的供述。第四条以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刑讯逼供影响作出的与供述相同的重复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侦查机关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确认或者不排除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在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二)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官和审判人员在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愿供述。第六条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应当排除。第七条收集物证和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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