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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这一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通过非法程序或手段获取的证据法院将不予采纳,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人权。某些情况下,虽然证据取得方式存在瑕疵,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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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这一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时依法主动审查证据合法性的职权,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过程中的积极角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严禁以威胁、诱惑、欺骗等非法方式供述和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所有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要轻信口供。第二条通过殴打、非法使用戒指等暴力手段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应当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违背意愿的供述。第三条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为威胁,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的供述。第四条以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刑讯逼供影响作出的与供述相同的重复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侦查机关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确认或者不排除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在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二)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官和审判人员在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愿供述。第六条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应当排除。第七条收集物证和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相关证据。
1、启动程序; 2、法庭对非法证据进行初步审查; 3、控方对非法证据进行举证; 4、双方进行质证; 5、法庭处理; 6、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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