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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担保人的,如果有竞业需要,单位是需要和员工进行协商签订的。依据《》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留置作为一种非常严厉的手段,过去并没有出现在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中。这种措施无疑是对涉嫌违法者直接限制人身自由极端的行动。在特定情况下,有权酌情延长留置期限,但最长期限也仅能跨越三个月。对于进一步延长留置期限,则需要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并获得批准。不仅如此,在省级以下管辖层面内,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在进行延长留置期限前,也必须先得到上级监察机构的同意。如果监察机关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留置措施的使用存在不当之处,就必须立即解除这一强制措施。在实践中,为了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监察机关可以随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相关请求,而公安机关也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给予全力支持与协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需要报上一级监察机构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则需要报备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需要报上一级监察机构批准。监察机关如果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公安机关提出相关请求,而公安机关也必须依法予以协助。
1、像你这种情况,单位无法为你参加工伤保险,出了工伤事故,当地劳动部门一般也不会认定为工伤。2、你属于劳务关系,在孵出来务过程中受到伤害,学校应当负责,你可以向学校所在地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3、建议你和学校协商,毕竟你主张的不多,就三千多元的医疗费,如果协商不成,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经鉴定构成伤残的,还可以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4、因此,建议你先行协商并录音,注意证明你在该学校上班及维修水电职责的事实,证明在修路灯时受伤的事。协商不成再诉讼,并提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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