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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返还赃物的处罚:积极返还赃物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返还赃物对损害结果的补偿程度、返还赃物的金额和主动程度,减少基准刑30%下列处罚。...
如果当事人积极退赃,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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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犯罪后,对自己是否积极归还赃物有疑问,一些嫌疑人犯罪后,赃物被浪费,无法归还赃物的嫌疑人认为归还赃物后不能减轻刑罚,不能积极归还赃物。这些嫌疑犯在犯罪后积极归还赃物时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于退还赃物、退还赔偿的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还赃物、退还行为可以弥补损害结果的程度、退还赃物、退还赔偿金额、自主程度等,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另外,积极退还赃物,退还赔偿可以减少犯罪带来的危害结果,同时也可能得到受害者的理解等,这些都是量刑时可以考虑的轻微或减轻情况。因此,嫌疑犯到达事件后,应积极退还赃物,退还赃物,没有退还赃物、退还赔偿能力的,家属可以代替退还赃物,退还赔偿,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危害,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任何诉讼环节退赃,都属于积极退赃。但我认为:在没有取保可能的前提下,如果在审判环节退赃,对争取从轻处罚作用更明显。
有用。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十)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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