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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退赃的判刑标准

2021-10-02
许多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犯罪后,对自己是否积极归还赃物有疑问,一些嫌疑人犯罪后,赃物被浪费,无法归还赃物的嫌疑人认为归还赃物后不能减轻刑罚,不能积极归还赃物。这些嫌疑犯在犯罪后积极归还赃物时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于退还赃物、退还赔偿的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还赃物、退还行为可以弥补损害结果的程度、退还赃物、退还赔偿金额、自主程度等,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另外,积极退还赃物,退还赔偿可以减少犯罪带来的危害结果,同时也可能得到受害者的理解等,这些都是量刑时可以考虑的轻微或减轻情况。因此,嫌疑犯到达事件后,应积极退还赃物,退还赃物,没有退还赃物、退还赔偿能力的,家属可以代替退还赃物,退还赔偿,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危害,减轻或免除处罚。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八款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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