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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属于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的行为,数额较大,3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或者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处罚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公司资金罪。主观上,犯罪只能是故意的,即行为人知道自己在挪用或借用本单位的资金,并利用该职位的便利,但仍故意这样做。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一般违法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区分两者之间的界限。
这个需要具体的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您可以将您的情况跟我说一下,我帮您分析。
(1)验看:母、子公司为法人营业,而分公司为营业执照;(2)责任承担:签约主体为母或分公司的,母、分公司承担连事责任,风险最小,一般情况下有履约实力就可签订;对方为子公司,则母公司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签约时首要考虑子公司的履约能力,而母公司的履约能力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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