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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日前印发最新的《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和《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规范》。兰州市三县五区中,征地补偿综合地价城关区A片区最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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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近日召开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全省征地补偿标准的意见》。《意见》明确,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征地补偿标准整体提高19.9%,达到平均每亩3.56万元,农村居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全省征地补偿标准划分片区也从464个减少为423个。按照《意见》,此次调整的甘肃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茬作物的产值或按当季实际投入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各市州政府制定。甘肃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肃纪律,严格执行,严禁变相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必须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严禁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同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甘肃省政府的通知中指出: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而甘肃省也继续执行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两个补偿方式,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测算区域内征收农用地中的水浇地、旱地、牧区草地,征收林地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征收非牧区农用地中草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的0.4倍补偿,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补偿,征收未利用地的按邻近耕地统一年产值的2倍补偿。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30倍补偿。 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测算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占用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补偿,参照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不予补偿。 甘肃省政府的文件指出:土地征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调整更新征地补偿标准对于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握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后建设费用增加、被征地农民受益变化,统筹考虑、周密安排,确保新旧补偿标准衔接有序、平稳过渡。 文件要求各级政府要细致细心细微地部署征地补偿事宜,将已经显现的、可能出现的、难以把控的问题梳理细化出来,制订工作预案,强化工作责任,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严肃纪律,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允许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突击批地,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延迟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省政府同时要求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足额兑现征地补偿费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和挤占征地补偿费用,严肃查处土地征收中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充分保障广大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在甘肃,征地补偿的时候是不包括青苗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的,当然即使在甘肃,不同的地区肯定在补偿标准上也会有所区别,这一点大家对此要有正确的认识,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建议直接去当地政策咨询工作人员。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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