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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样是不可以的,以分公司名义与卖方签署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分公司欠付卖方货款,卖方同时起诉分公司、总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法院一般判令分公司...
分公司并不是独立法人,只是总公司的分设机构罢了,权利义务还要总公司承担。你说的情况就如同左手和右手签合同,并不能凭这样的合同对抗第三人。有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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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但其却能独立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那么分公司和总公司自然是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第49条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根据《》第l4条规定,可以设立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由公司承担。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又有自己的财产,可以独立参加民事诉讼。而《公司法》的规定解决的是实体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问题。也就是说,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分公司可以直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也可以由总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因为最终的民事责任是由总公司来承担的。但是,如果总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能否仅由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还要看具体案件详情。
合同与总公司签证能否起诉分公司,一般来说这个是可以的,但是还要看具体情况,这要看你们合同的具体约定和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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