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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原来房产名字是谁。为接受这套房产的权益人的私人债务,如果是两个人,那么另一方就要把自己名下的房产份额转为这一方!没有房产证是办不成的!与...
的适用对象要求: 1、借款人必须是18-60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借款人需要具有稳定的职业与收入,具备还款能力,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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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外的欠款,法律上首先推定的是夫妻共同债务,除非金妻有证据证明金欠王的38万债务是金个人的债务,否则,法律即认定为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 作为共同债务,其中一个债务人死亡的,作为债权人的王可以要求作为共同债务人的金妻全部偿还债务。 这样的案件,债务人是否能主动偿还债务的,要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以及其他因素来决定。否则,对债权人王来说,只能通过法院诉讼。就你咨询的情况看,金妻既然已经归还了主要的债务,余下的13万元,建议王通过诉讼要求归还。原因是:1、对方既然主动还了25万,余下的主动归还的可能性不大。2、余下的欠款数额不大,通过法院诉讼且最后执行到位的可能性变大了。因为,如果金妻一分钱未归还的话,债权数额38万,不管金妻主观是是否想赖帐,即使诉讼那最后执行上的难度也大。现,债权数额变小,反而会在审判之后容易执行到位。
使用。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你可以收集对方借款是供夫妻双方生活的证据,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生产经营活动。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
我妻子于2005年5月27日,在信用社主任的同意下,用自己的别名为别人贷款3万,期限6个月,但借款时没有提供贷款需要的任何材料,在合同上我妻子签的姓名也不是身份证上的姓名;并且借款人打了一借条,信用社主任在这上面作了“此款与XXX(我妻子)无关,由XXX(信用社主任)负责收回”的说明。现在贷款已经超过了还款期限,借款人至今仍未还款。请问我该怎么办?(注:我妻子不是信贷人员)望各位律师继续真诚相助答:如果你妻子承认自己签字,就应该承担贷款责任,另外真正的贷款人是否直接把钱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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