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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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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出具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并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以及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界线、建筑退让、建筑高度控制、停车场(库)设置、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二)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和要求。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应当明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位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建、建筑退让、规划控制绿化带、公共通道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居住项目的规划条件除明确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建筑户型比例、保障性住房配建等建设要求。
村庄总体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县域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村庄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布点,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村庄的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企业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广播电视等设施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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