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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股东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在违背竞业禁止义务并对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时,公司或股东可以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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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限制协议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者退休后必须遵守约定,劳动者遵守约定后,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协议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期限内(最长2年)不得在生产类似产品、经营类似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不得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或经营类似业务。但是这个条款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费。
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竞业限制协议是有效的: 1.竞业限制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限制的具体业务范围、地域范围以及补偿数额、支付方法等。 2.单位应当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且在合同中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不能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 3.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应当限制在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内。与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触到单位商业秘密的雇员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原则上无效。 4.必须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5.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6.竞业限制合同应明确竞业限制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竞业限制期合同有效。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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