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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日,民航总局曾出台《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的若干规定:这个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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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日,民航总局曾出台《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的若干规定:这个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标准分为两个,一个是延误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另一个是延误超过8小时以上,对于这两种情况,航空公司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方式可以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返还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误,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用登记、信函等方式进行;机场应该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误后,采取“罢乘”、“占机”等方式影响航班的正常飞行。目前上航、海航、川航、南航、东航和国航等六家航空公司已经公布《旅客服务承诺》,但还没有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航空公司也是各有各的招,能不赔就不赔,能少赔就少赔。但根据目前航空公司运作的惯例,延误十二个小时的话,估计会赔200~400元。不过要看情况,如果是不可抗力原因(如天气、对方机场下雪关闭等),航空公司是按规定是不赔的。就此看来,目前我国法律上、惯例上,对于飞机晚点对乘客的损失赔偿都是不利的。
先要买保险,并在机场取得晚点书就索取赔偿。还得有晚点4个小时民航局制定的规定: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变更、取消或延误,应在20分钟内向旅客作出说明解释,并尽快安排旅客成行,或免费安排餐食和休息。虽能当日成行,但延误超过4小时的,补偿每位旅客不低于100元,或提供等值标准的相关服务;次日成行的,补偿每位旅客不低于200元,或提供等值标准的相关服务。由于航空公司及其授权代理人超额售票,导致旅客不能按时登机的,应尽快安排转乘其他航班。能当天转乘的,航空公司免费提供餐食,并补偿每位旅客不低于实付票价的10%或提供等值标准的相关服务;当天无法安排转乘的,免费提供餐食和休息,并补偿不低于实付票价的20%或提供等值标准的相关服务。
按照我国目前民用航空旅客运输有关规定,飞机延误两小时,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是在始发地因机务维护等主管原因,航空公司提供餐饮和食宿;如果是天气客观因素,航空公司协助安排餐饮和食宿,但不承担费用。如果是经停地,则无论什么原因都由航空公司提供餐饮和食宿。除此以外,没有其他的赔偿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膳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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