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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航班晚点赔偿标准一般超过四小时会进行现金补偿。 首先需要明确,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航班延误取消,航空公司并不需要赔偿,不可抗力包括:天气、自...
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必须给予乘客补偿。其中,航班延误时段分4小时至8小时、8小时以上两种,补偿标准在100元至200元之间,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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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日,民航总局曾出台《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的若干规定:这个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标准分为两个,一个是延误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另一个是延误超过8小时以上,对于这两种情况,航空公司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方式可以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返还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误,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用登记、信函等方式进行;机场应该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误后,采取“罢乘”、“占机”等方式影响航班的正常飞行。目前上航、海航、川航、南航、东航和国航等六家航空公司已经公布《旅客服务承诺》,但还没有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航空公司也是各有各的招,能不赔就不赔,能少赔就少赔。但根据目前航空公司运作的惯例,延误十二个小时的话,估计会赔200~400元。不过要看情况,如果是不可抗力原因(如天气、对方机场下雪关闭等),航空公司是按规定是不赔的。就此看来,目前我国法律上、惯例上,对于飞机晚点对乘客的损失赔偿都是不利的。
按照我国目前民用航空旅客运输有关规定,飞机延误两小时,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是在始发地因机务维护等主管原因,航空公司提供餐饮和食宿;如果是天气客观因素,航空公司协助安排餐饮和食宿,但不承担费用。如果是经停地,则无论什么原因都由航空公司提供餐饮和食宿。除此以外,没有其他的赔偿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膳宿服务。
根据《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的航班运输人员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的规定,由于运输人员的原因航班延迟,必须在1小时到4小时以内(包括4小时)的航班,立即向旅客提供饮食。原预约航班离站时间后4小时至8小时(包括8小时)内成功,还应向旅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距离和其他方式等价补偿或人民币200元。8小时后完成的,向旅客提供价值450元的购票折扣、距离和其他方式的等价补偿,或者人民币300元。旅客拒绝上下机引起的航班延迟时间,不计入运输人员原因引起的累计延迟时间。根据《规定》,只有由于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取消,旅客才能享受免费餐食或住宿等,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包括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来哟句子。(2)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经停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3)国内航班发生备降,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备降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未按规定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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