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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进行分割。法律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并不是属于家庭成员个人。因此,夫妻一方或双方并没有...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能进行分割。离婚的时候可以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没有办法一人一半,没有得到土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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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者领取经营权证的,应当分为两种情况:(1)夫妻双方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具有承包主体资格。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民法关于共有物分割的原则,分割承包土地的经营权。(2)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归城镇居民一方所有。二、婚前一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1)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方法划分土地承包责任田的,无论离婚当事人是否属于同一经济组织,法院都不支持迁入的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的土地。(2)迁入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法院只处理一方婚后增加的承包土地。原则上补充部分归婚迁移一方,但有承包人其他成员份额的,应当扣除。3、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未迁入的,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承包主体资格,离婚时不迁入一方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不予支持。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1)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这种应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承包主体资格的。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民法关于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对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割。如果承包土地在分割后无损其经济价值,则可按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同时考虑到离婚后老人赡养、子女抚养及当事人双方身体状况、谋生能力等具体情况,合理进行分割。有损其经济价值的,承包土地归一方经营,经营一方可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另一种情况是夫或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2)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3)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未迁入的,则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承包主体资格,离婚时未迁入一方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不予支持。
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前提条件——该财产须具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方可取得土地补偿款,夫妻一方因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补偿款是对夫妻一方因土地征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具有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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