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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并非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我国未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其中并不包括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学校在未成人侵权或者被侵权的...
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生的监护人通常是他们的父母。如果他们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他们的祖父母、祖父母和其他人员通常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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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依然是父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监护责任还是监护人的,而不是转移到了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有对学生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在法律上,学校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严格的前提。一般来说,学校不能承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当然,在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学校伤害事故的问题上,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想法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如果发生不幸事故,就应该遵循法律上的过错原则。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不予赔偿。是否有过错的原则是确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民事责任的前提。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应被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允许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但是,学校和家长之间既没有这种合同关系,也没有以任何形式默许这种委托关系。而且对于公立学校来说,学生的入学行为和学校的招生行为都受到行政法规或政策的约束,双方很难通过协商达成委托,不具备构成合同关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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