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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监护人是不是老师和学生

2021-11-11
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学校不必对学生的安全负责。 在实践中,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安全教育的管理和保护职责主要表现在:学校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救教育;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防止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的安全隐患;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帮助受伤学生。对已经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过错(即未履行上述职责)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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