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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是学校规定的吗?

2021-11-26
在法律上,学校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严格的前提。一般来说,学校不能承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当然,在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学校伤害事故的问题上,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想法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如果发生不幸事故,就应该遵循法律上的过错原则。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不予赔偿。是否有过错的原则是确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民事责任的前提。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应被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允许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但是,学校和家长之间既没有这种合同关系,也没有以任何形式默许这种委托关系。而且对于公立学校来说,学生的入学行为和学校的招生行为都受到行政法规或政策的约束,双方很难通过协商达成委托,不具备构成合同关系的条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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