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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威胁、打击和报复举报人。受理举报以及因职务行为接触举报线索的机关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和举报内容保密。未经...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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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威胁、打击和报复举报人。受理举报以及因职务行为接触举报线索的机关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和举报内容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和举报内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举报行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威胁时,有权要求公安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供保护。公安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促进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受理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处理。对于实名举报的,受理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将举报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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