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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旅游法》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
如果强制购物或擅自改变旅游项目,消费者应立即争论。如果争议无法解决,他们必须首先保护自己的安全。;其次,留相关证据,旅游结束后,到旅行社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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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旅游者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旅游法》规定,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消费者在与旅游经营者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等机构与旅游公司进行调解解决。但是调解必须遵守自愿和合法原则。1、愿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调解工作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二是调解协议内容必须出自双方自愿。2、解的合法原则主要指调解工作要以事实为根据,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正确地适用实体法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民事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相冲突,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消费者如果需要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消费者应当及时提交赔偿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资料。在书写赔偿请求书时,要注意:1、客观真实地陈述需投诉的事件内容。表述的事件经过应尽量具体、详细。2、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主要的证据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发票、车船票据、门票、购物发票、接待单位的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侵权、违约的材料。3、提出的赔偿请求和主张合法合理。对旅游者提出的投诉,旅游管理部门主要依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认定旅行社的赔偿责任和金额,故游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要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在旅游时,消费者一般都会与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若在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与旅游公司达成协议,消费者可以凭借仲裁条款及仲裁协议提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可以持民事起诉书、旅游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到法院提起诉讼。
旅行社和导游之间属于合作关系,主要看你们之间的合作协议是如何约定的。 如果旅行社无故扣除你的押金等款项,属于违约行为,你可以要求解除合作关系,要求退还已经扣除的费用,并赔偿你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从2018年1月1日起,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导游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导游不得擅自改变行程,欺骗或强制消费。“‘强制购物’是最基本的套路,低价是旅行社相互竞争的营销策略。旅游“零负团费”“强制购物”等现象,最早出现在东南亚,后从广西蔓延到我国其他地区。特别是中老年人,获取信息可能不太及时,正确,不习惯各种预约,他们可能对团体感兴趣。相应地,受骗也很多。消费者首先要选择正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其次要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各项服务内容,尽量不要购买零负团费服务。否则,旅途中被强制涨价,转卖的可能性很高,最后只能人为菜刀,我为鱼肉。政府主管部门应建立良好的市场信息发布和沟通机制,建立旅行社黑名单的行业协会可以学习台湾旅行业质量保障协会的做法,及时暴露服务差的旅行社,明确表示服务好。他还建议国家旅游局等部门严格按照《旅游法》规定处理不合法的旅行社,提高其违法成本。工商管理部门也可以发挥作用,多部门要联合做好事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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