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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主要集中在国务院。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部分试点地区由国务院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现回答如下:一、关于征收农用地审批问题。如果被征收的农用地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超过35公顷的耕地或者其他超过7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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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征收农用地审批问题。如果被征收的农用地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超过35公顷的耕地或者其他超过70公顷的土地的,对其的征收要由国务院批准,即需要由国务院签署的征地批文;如果被征收的是上述之外的三种土地的,对其的征收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即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签署的征地批文。以下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二、征地补偿款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归属和分配原则如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最终要分配给集体组织成员;安置补助费会直接发给安置单位,由安置单位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即发给土地的使用者。以下是国家的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户主提出转用申请,提交村、社签字。规划内应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应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核通过后,应公示并提交乡镇审核。乡镇审核通过的,应提交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审批和土地供应手续,并出具《建设用地通知书》。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取消市、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审批权。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1)征用基本农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外,其他建设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因此规定征用基本农田需报国务院批准。(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3)征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1)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低于35公顷。(2)征用其他土地低于7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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