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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现回答如下:一、关于征收农用地审批问题。如果被征收的农用地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超过35公顷的耕地或者其他超过70公顷...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现回答如下:一、关于征收农用地审批问题。如果被征收的农用地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超过35公顷的耕地或者其他超过7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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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签字流程:第一步:发布拟征地通行证;第二步:征求村民意见,组织听取;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登记;第四步:制定一书四方案并报审;第五步:征地;第六步:征地补偿;第七步: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第八步: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第九步:实施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包括社保);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交付土地。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现回答如下:一、关于征收农用地审批问题。如果被征收的农用地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超过35公顷的耕地或者其他超过70公顷的土地的,对其的征收要由国务院批准,即需要由国务院签署的征地批文;如果被征收的是上述之外的三种土地的,对其的征收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即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签署的征地批文。以下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二、征地补偿款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归属和分配原则如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最终要分配给集体组织成员;安置补助费会直接发给安置单位,由安置单位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即发给土地的使用者。以下是国家的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是怎么样?征地情况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好农户,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组织征地听证等下文为您一一介绍。 (一)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 【征地情况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出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国土资源所工作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函告征地情况】市、县国土资源局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征地听证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民。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二)征地报批材料组卷,按要求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征地批准后工作程序 【发布征地土地公告】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 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征地土地公告》。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社保情况;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该公告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社保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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