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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应予以立案。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诱惑、容忍、介绍他人卖淫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诱惑、容忍、介绍两人以上卖淫的;(2)诱惑、容忍、介绍未满14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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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立案标准:(1)引诱他人卖淫的;(二)容忍,介绍两人以上卖淫的;(三)容忍,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力障碍者、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在一年内引诱、容忍,介绍卖淫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实施容忍,介绍卖淫行为的;(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利用信息网络发布非法信息,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按照处罚重的规定定定罪处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引诱未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根据刑法第359条第2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受到处罚。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现行刑法关于介绍卖淫罪立案的规定: 1、介绍2人以上卖淫; 2、介绍14-18岁的未成年人卖淫; 3、介绍卖淫患有艾滋病或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
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 (一)被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二)介绍二人以上卖淫; (3)介绍14岁以下未成年人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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