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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求当事人搬离房屋,但若造成内物品损坏,如何处理?

2024-11-22
当拆迁方向行政部门提出强拆财物损失赔偿申请时,如果行政机关由于疏忽而未能对房屋内部物品进行登记保护,或者未能详尽记录并提交确切的物品清单供被拆迁方签字确认,导致被拆迁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物品状况遭受损害的事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损失是否实际发生以及具体损失程度等相关事实。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类因素后,应酌情确定受损物品的价值,通常以被拆迁方所主张的受损物品合理价值的60%作为参考标准。 该条例还规定,如果拆迁方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拆迁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尚不构成犯罪,将依法给予处分;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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